2026年4月26日13時50分許,在鼓樓區長江XX中心C座13樓電梯處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關于成立鼓樓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的通知》(鼓政〔2021〕41號)的要求,鼓樓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的“4·26”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管理局、長航公安局南京分局下關派出所、區總工會、區建設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成,事故調查組組長為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并聘請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專家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情況
2026年4月23日,長江XX局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江蘇XXXX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簽訂長江XX局機關業務用房13樓裝修改造工程項目合同(下稱項目合同)。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張某某為承包人項目經理(即項目負責人,下稱);XX公司在投標響應文件中約定張某某為項目經理、張某某為項目專職安全員(即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稱)、劉某為項目技術負責人。
自2026年4月18日起,XX公司正式進場開展施工作業;至4月26日事故發生時,XX公司未實際安排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技術交底。
該項目實際由XX公司指定的張某某負責現場施工。
(二)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XX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設計、消防設計、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室內外裝飾、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墻、鋼結構、消防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金屬門窗制作安裝,機電設備安裝,企業形象策劃,工藝美術品、紡織品、建筑材料、節能設備、電子設備、機械的制造、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資質信息:(一)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232016...;資質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貳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二)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證書編號:A232016...;資質等級:工程設計建筑裝飾工程專項乙級。(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01...;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10月16日至2029年01月02日。
2、工程發包單位基本情況
長江XX局:類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及救援情況
2026年4月18日起,實際負責現場施工的張某某聯系何某某,要求其安排工人到項目地點開展施工作業。隨后何某某聯系了王某某、陳某某、唐某某等工人到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自4月25日起,該工地組織進行原室內分隔墻體的拆除作業。4月26日上午,為方便拆除墻體建筑垃圾的清運,何某某聯系王某送來了兩輛電動推車。電動推車到場后,現場實際負責人員和施工人員均未對電動推車進行查驗,即投入使用。
4月26日13時左右,按照何某某的分工,建筑垃圾清運工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開始下午的垃圾清運工作。
13時59分左右,王某某使用電動拖車,拖運一車建筑垃圾行至XX中心C座13F電梯(使用登記證編號為梯11蘇A742..(22)、設備代碼:3110320......)間后,電動拖車撞向電梯層門,在將電梯層門豎向撞開后,連人帶車墜落到電梯井內。此時下方上行的電梯被墜落物砸中后,在6層和7層間停止運行。經測算墜落高度約為18米(6層樓)。
14時45分左右,電梯維保人員發現墜落在轎廂頂部的王某某。15時許,王某某被消防救援人員抬出電梯井,經醫護人員現場診斷,宣告現場死亡。
接報事故后,區應急管理局、長航公安局南京分局下關派出所、區建設局、區市場監管局、濱江管委會等及時到現場,組織救援,指導善后,目前事故善后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相關技術調查情況
事故調查組分別聘請委托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院對涉事電梯,南京市建筑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涉事電動推車進行了技術調查,并出具了相關報告。
經技術調查,一是涉事電梯層門鎖緊元件的機械性能、層門閉合狀態、層門鎖緊元件的嚙合尺寸、門鎖電氣安全回路和層門間隙等關鍵部位均符合TSG T7001-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相關要求。二是事故三輪車事發時制動裝置、電路互鎖保護功能失效;裝修工人操作不當、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本起事故的發生。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5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電動推車存在性能缺失,疊加王某某安全意識淡薄,操作、應急不當,導致墜落而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XX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排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未組織開展安全技術交底;未對施工現場租賃使用的電動推車開展入場前安全查驗,未對電動推車的使用開展專門的安全教育。是造成這起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XX公司執行總經理董某某對本項目沒配備安排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違規行為未加以制止,導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是造成這起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這起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作業人員王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電動推車安全狀態的檢查不到位,且在使用過程中操作、應急不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建議追究行政責任人員
XX公司執行總經理董某某未按照規定履職盡責,應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鼓樓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XX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鼓樓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區建設局要進一步加強《南京市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的宣傳,同時強化對各管委會、街道轄區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指導工作。
2、各管委會、街道要加強限額以下房屋裝修作業的安全監管,一是依據《關于進一步明確街道與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區域劃分的意見》(鼓安委〔2021〕1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理清監管責任范圍,有效推動轄區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根據《南京市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的文件要求,做好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要圍繞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到崗履職,施工設備、機具的進場驗收等重點環節開展現場核驗,做好事前、事中的監管,確保安全無事故。
3、XX公司要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意識,落實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應當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二)應當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有資質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確保相關人員依規到崗履職,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應當制定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機械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租賃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工況良好,操作人員熟練掌握設備操作及應急處置技能;
(四)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執行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安全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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