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編制工作,確保應急管理部門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應急管理部門)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以下簡稱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適用本辦法。
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所屬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執法總隊、支隊、大隊等,以下統稱專門執法機構),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納入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統一編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是指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采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統籌分析轄區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執法難度以及各層級執法能力水平等情況的基礎上,明確省市縣三級執法管轄權限,確定各級執法管轄對象名單,原則上一家生產經營單位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
第五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編制原則與考量因素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籌兼顧、分類分級、突出重點、提高效能、守牢底線的原則,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七條?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本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能力;
(二)本部門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類型、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
(三)重點檢查的行業領域及生產經營單位狀況;
(四)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執法車輛、技術裝備配備和經費保障情況;
(五)影響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應急管理部門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測算本部門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及非執法工作日。
(一)總法定工作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總數的乘積。納入計算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的比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含其專門執法機構,下同)不得低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在冊人數的60%,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低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在冊人數的70%,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低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在冊人數的80%;專門執法機構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90%。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等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日。其數額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2.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培訓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3.參加有關部門聯合檢查;
4.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5.其他應納入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實施行政許可;
2.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3.調查核實安全生產舉報;
4.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
5.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6.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7.開展入企指導服務。
(四)非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項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機關值班;
2.學習、調研、培訓、考核、會議;
3.接受上級部門檢查、指導或者檢查、指導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工作;
4.參加黨群活動;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第三章?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內容
第九條?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二)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
(三)本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督檢查工作日的分配以及人均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數量;
(四)重點檢查安排:
1.重點檢查單位范圍、數量、名稱、行業領域;
2.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
3.對有關重點檢查單位的計劃檢查次數;
4.時間安排;
5.其他事項。
(五)一般檢查安排:
1.一般檢查單位范圍、數量、行業領域;
2.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
3.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六)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測算的說明。
第十條?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重點檢查單位范圍如下:
(一)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長期停產停建的除外),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長期停產停建的除外),建設在大型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的尾礦庫;
2.涉及高壓高含硫油氣井,高含硫天然氣集輸管道、處理站場,聯合站、天然氣凈化廠(處理廠)、輕烴站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以及涉及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站場的油氣長輸管道企業;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4.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5.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6.工貿行業同一作業場所涉粉作業10人以上的粉塵涉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涉氨制冷生產經營單位;
7.工貿行業涉及重點監管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近三年(按照自然年計算,下同)內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較大涉險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近兩年內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近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近三年內因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七)近一年內對入企指導服務發現的問題隱患未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專項治理等工作部署中明確的階段性重點檢查單位;
(九)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關于重點檢查單位范圍的規定,將煤礦納入重點檢查單位。
第十一條?對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部門一般應當在一個執法年度內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重點檢查單位檢查前,要綜合分析被檢查單位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等,研究確定重點檢查內容,鼓勵“一企一策”,對重點檢查內容的檢查應當無缺項。
根據本部門執法力量難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的,應當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作出說明,明確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作出合理安排。
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過程中新發現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本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將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或者納入下一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重點檢查安排。
第十二條?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一般檢查單位范圍如下:
(一)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一般檢查,因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專業等限制難以實施“雙隨機”抽查的,應當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實施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重點檢查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托“互聯網+執法”等系統,實現從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制定到現場檢查程序履行等全流程線上執法,切實提升監督檢查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條?鼓勵應急管理部門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電子設備,利用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音視頻記錄等非現場方式采集數據信息、固定事實,發現違法線索的,及時開展線下監督檢查。
第四章?編制程序
第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根據其職責提出具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由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機構統一審核編制。
第十七條?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當加強統籌銜接,避免多頭重復檢查、扎堆檢查。
第十八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編制下一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并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檢查計劃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備案。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批時,應當一并報送上一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確需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在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上述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點檢查單位的數量增減幅度超過計劃10%,或者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作出變更的;
(二)監督檢查單位的數量增減幅度超過計劃20%的;
(三)其他需要報批的情形。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同時核定相應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有關文件,以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檢查和指導,采取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指導。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根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委托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具有行政處罰等權限)的組織或者機構,參照本辦法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12月27日印發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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