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6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6年7月20日
?
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工作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活動(以下簡稱鑒定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從事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鑒定活動,以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監管監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并規范全國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管理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鑒定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鑒定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鑒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鑒定活動,并對其作出的鑒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鑒定活動
第五條??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范圍內開展鑒定活動。
鑒定機構應當將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者分場所納入本機構鑒定工作管理體系,實行一體化管理,嚴禁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者分場所在管理體系外運行。
鑒定機構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鑒定機構從業。
第六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實施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過程控制制度等在內的與其鑒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七條??鑒定機構開展鑒定活動時,應當與煤礦企業簽訂鑒定服務合同,明確鑒定對象、范圍、權利、義務、責任和時限。煤礦企業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和鑒定對象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在委托鑒定活動時不得要求特定的鑒定結果。
第八條??鑒定機構應當有至少兩名專職技術人員赴現場開展勘查、取樣、測試等活動,并在活動開展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受項目實施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鑒定機構開展鑒定服務時,應當如實記錄現場勘查、取樣、井下人員定位軌跡、測試和實驗室檢測等情況,并與現場圖像及影像等證明資料一并歸檔。
第十條??鑒定機構應當準確、客觀地報告鑒定結果。結果應當由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通過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統一編號后,以書面鑒定報告形式出具。
第十一條??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確保在資質有效期內持續符合資質認可條件,其執業行為應當符合《礦山安全專業服務機構基本能力要求和執業準則》等相關標準要求。
法定代表人、主持鑒定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加強鑒定活動的管理。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完成的鑒定報告、現場圖像及影像等相關信息在本機構網站上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公開的部分除外)。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新、真實完整。
第三章??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鑒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意見,并將鑒定機構資質申請材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向鑒定機構頒發許可證件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將鑒定機構信息(見附件)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統一賦碼,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管監察、事故調查中發現鑒定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或者事故調查結案后七個工作日內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或者資質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鑒定活動的;
(二)租借、掛靠資質證書的;
(三)專職技術人員虛構勞動關系、違規掛靠的;
(四)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
(五)三年內因開展鑒定活動違法違規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假檢、漏檢,以及未到現場實際開展鑒定活動的;
(七)違反保障安全生產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礦山安全行業標準規定開展現場鑒定活動的;
(八)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可以征詢被列入機構的意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三年。管理期滿后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存在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鑒定機構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依法暫停受理其鑒定機構資質申請審批,實施行業禁入和職業禁入;
(三)加大檢查執法頻次;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
(五)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辦法開展鑒定機構申請、受理、審查等工作。鑒定機構的設施、設備、環境、人員等專業能力要求應當符合《礦山安全專業服務機構能力要求?第3部分: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相關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許可的鑒定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發現鑒定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移交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發現鑒定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涉及的鑒定機構以及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工作管理辦法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執法事前公示…
礦山安全標準目錄(2026年版)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非煤礦山“打…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定級辦法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