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1)主通風機運行在合理工作區域中,效率達60%以上,礦井負壓符合以下規定。
Q﹤3000m3/min h﹤1500pa
Q=3000-5000m3/min h﹤2000pa
Q﹥5000m3/min h﹤2500pa
負壓超過以上規定的,必須制訂實施降阻措施。
(2)礦井必須每5年進行一次主通風機性能測定,每3年進行一次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3)主扇反風設施齊全(反風門,反風道等),每季由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并將查出的問題及落實情況記錄保存備查。
(4)回風井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外部漏風率每季測定一次。
(5)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特殊情況不能反風報公司審批,反風演習總結應在反風后15天內報通風處。
(6)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簡單、穩定可靠、獨立。
(7)改變礦井一翼、水平、采區的通風系統要按《規程》第一百零七條的要求履行報批手續。
(8)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時,必須按照《規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辦理。
(9)礦井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杜絕不合理的串聯風、擴散風、采空區通風及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風。
(10)按公司風量計算細則計算礦井總供風量,井下所有采、掘、硐室及巷道的供風量都要滿足要求,且不得大于10%,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5%。
(11)礦井各地點的風速要符合《規程》規定,特別是并聯風路的風速要滿足要求。
(12)礦井通風系統中需要設置的風門、密閉、調節風窗、風橋等設施,要選擇合適地點,統一規格,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和管理,礦井嚴禁采用臨時設施調節風量。
(13)主要進回風巷道間行人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不得采用單道風門。
(14)礦井所有回風巷道必須每年普查一次,并按總回、主回、采區回風道及支護形式進行分類,失修的回風道組織人員進行維修,要求達到主要回風巷道一般失修率不高于5%,總回風巷道嚴禁失修。
(15)礦井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
二、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1)成立以生產經理為組長,掘進、機電副總、安監處長和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各生產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井巷維修管理小組。
(2)井巷工程堅持“誰使用、誰維護、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單位對所轄衛生區域的巷道頂板安全直接負責,分管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和安監處負監督管理責任,專業分管領導及副總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3)各分管部門和安監處要加強對井下各地點的頂板情況的動態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落實處理。各施工單位要落實專人經常對施工地點及后路頂、幫圍巖支護情況進行觀察,及時找掉懸矸危巖,零星維護工作量由各施工單位負責維護。如維護工作量大,由單位申請,經礦研究后,列入巷修作業計劃,由巷修工區進行維護。
(4)實行巷道工程終身負責制,巷道在使用期間因掘進支護質量低劣出現頂板事故,要追究掘進單位及有關檢查驗收人員的責任,非掘進原因出現頂板事故根據情況有使用單位或巷修負責維護。
(5)采煤工作面及兩道的巷道維修頂板管理,掘進移交采煤后,由采煤區隊負責,出現問題要追究采煤區隊的責任。
(6)巷修工區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維護失修巷道。要對礦井開拓準備巷道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找掉懸矸危巖,失修嚴重的要及時維護,防止頂板冒落造成事故。因、維護不及時或維護質量低劣造成事故,要追究巷修工區的責任。
(7)嚴格執行井巷維修事故的“一事故、一分析”制度,嚴格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通風專項治理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