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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標簽新規合規指引:營養成分表

  
評論:  更新日期:2026年08月10日  ? 收藏本頁

營養成分表在食品標簽上承擔著食品“營養定量”的功能,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國民營養健康素養提升,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明確了食品營養成分表新要求,食品伙伴網就營養成分表基本要求、營養成分表標示內容與方式和豁免標示營養成分表情形三方面進行了匯總,供行業參考。

1.營養成分表要求

⑴定義

營養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描述與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及其他補充信息。

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

⑵基本要求

營養標簽應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并且保持清晰、醒目、持久。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用形式),需與包裝或標簽的基線垂直,表頭為“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應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具體數值標示;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

2.營養成分表標示內容與方式要求

⑴強制標示內容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對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時,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當預包裝食品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強化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當食品或其配料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預包裝食品應在營養成分表下方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

⑵選擇標示內容

強制標示以外的其他營養成分可以按照GB 28050-2025表1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以下簡稱表1)所列信息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所示營養成分之后。

營養成分可以選擇表1括號內外任一名稱進行標示,當有“或”字時僅可選其一,如維生素C(抗壞血酸),可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為“維生素C”或“抗壞血酸”。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選擇括號內外任意一種或兩者同時使用。

⑶標示方式

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以外的其他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成分時,應采取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或調整顏色(文字或背景顏色)等形式使上述強制標示內容更加醒目。

標示GB 14880和有關公告中允許強化的表1以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排列順序應位于表1所列營養成分之后。

3.豁免標示營養成分表情形

情形一 生鮮食品和糧食籽粒,如畜禽肉、魚蝦蟹貝、鮮蛋、蔬菜水果、菌藻類等。

(1)生鮮食品,是指預先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如生肉、生魚、生鮮蛋、鮮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2)糧食籽粒,是指糧谷類食品的籽粒,屬于初級農產品中未加工的生鮮產品,如玉米籽粒等。

不屬于豁免的情形:添加了鹽等調味品的預包裝食品和冷凍調理食品,如咸鴨蛋、蝦丸等。

情形二 經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單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雜糧等。

經切割、碾磨、粉碎等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他配料,未經精細加工明顯改變營養組成的干制品類,且原料為單一來源的,如谷物和雜糧、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干制菌藻類等。

情形三 包裝飲用水、茶葉。

⑴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對于包裝飲用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⑵茶葉,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

情形四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飲料酒。

包括發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

情形五 每日食用量≤10g(mL)的預包裝食品和單一原料調味品。

包含:①調味品:食鹽、味精、食醋等;②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蜂蜜等;③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④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⑤其他:酵母、食用淀粉、料酒等。

不屬于豁免的情形: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

情形六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食品。

該類產品自愿標示營養標簽時,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標示。

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根據“產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執行,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情形七 其他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結語

營養成分表作為食品標簽的核心組成部分,直接體現產品營養信息和特征的真實性。

企業務必落實主體責任,嚴格依據新規制作營養成分表,保證信息完整、數據真實,杜絕虛標、錯標、漏標。

食品伙伴網建議在標簽確認階段開展充分審核,結合配方核算或檢測結果校驗標示數值,守住標簽合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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