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安全監管范圍的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
本辦法所稱小型發電企業主要指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公共電網的發電企業。
第三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遵循“企業實施,評審機構評審,監管機構監管”原則。
小型發電企業是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
評審機構負責現場評審,按照“誰評審,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評審意見負責任。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手續或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手續;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電力事故和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有關發電機組按照規定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
(四)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按照主要內容符合性確定是否達標,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親自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據其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兩票三制”、反違章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設備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應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運行和檢修等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及有效實施;
(四)安全生產風險可控,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五)嚴格執行調度命令,無違反調度指令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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