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制依據、原則及范圍
1.1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14]13號,2014年修正);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3]393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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