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續深化礦山安全“八條硬措施”硬落實,切實壓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應急管理部黨委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部署要求,現就加強煤礦人員入井(含露天坑,下同)前教育培訓和現場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嚴格規范入井前教育培訓。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員入井前班前會、入井前檢身和井口教育培訓制度,并嚴格執行。
1.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每班班前會做到“六必講”,必講上一班現場情況和存在問題,必講現場主要風險和安全措施,必講本班具體明確的注意事項和處理方法,必講班組長的主要安全責任和必須把住的安全環節,必講特殊工種的崗位要求和防護措施,必講有問題、有隱患地點作業人員必須注意的安全事項,讓每名入井人員知悉自身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布置當班生產作業任務時,同時布置本班安全注意事項;借鑒山西省“黑色三分鐘、生死一瞬間”安全警示教育做法,開展班前案例警示教育,做到安全注意事項不講明不下井、崗位責任不明確不下井、警示教育不到位不下井。
2.嚴格入井前教育培訓和檢身。入井前必須對所有入井人員(包含外來人員)開展井口教育培訓,講清主要危險源、重點注意事項、入井行為規范等,保證每名入井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并開展抽查提問和入閘答題等;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能夠熟練操作自救器,并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入井前所有人員必須在井口接受檢身,確保每名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穿戴的手套、膠鞋必須防靜電,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前嚴禁飲酒。
(二)嚴格規范礦領導帶班下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帶班交接班制度,實行交接班內容“清單化”管理。
1.明確帶班重點工作內容。督促煤礦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因時因勢動態研究明確礦領導帶班下井巡查指導清單,做到“一班一重點、一人一事項”,避免憑經驗、靠個人、“千篇一律”脫離實際。當班帶班領導入井前必須掌握上一班作業情況、本班生產計劃,并進行安全風險研判,參加班前會強調安全事項;入井后重點巡查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采掘工作面過斷層或臨近老空區、采煤工作面安裝回撤以及巷道貫通、通風系統調整、爆破作業、動火作業、瓦斯排放、探放水、沖擊地壓防治、啟封密閉、封閉火區等高風險作業點,嚴查“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發現隱患能當場處理的,指導立即整改;無法立即處理的,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形成閉環管理。嚴禁避重就輕、“各管一攤”、僅在自身分管領域和作業范圍帶班。
2.規范執行礦領導交接班制度。督促煤礦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則確定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地點并相對固定。帶班結束時,礦領導必須在井下完成交接班,當面向接班領導詳細介紹當班期間各作業區域的安全狀態,包括瓦斯濃度、頂板穩定性、通風情況、設備運行是否正常等,如實說明當班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事故苗頭或已發生的險情,并分析其產生原因,明確下一班需重點關注的防控環節、重點和應對措施,若存在當班期間未處理完畢的問題,必須交代清楚處理進度和臨時管控方案。交接班礦領導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雙方簽字確認后,向調度室報告交接班內容。嚴禁通過電話或代信交接班,確保“交得清楚、接得明白”。接班領導適時調整自己的巡查清單,在按要求帶班的同時,緊盯上一班存在隱患問題的整改情況,確保閉環整改到位。
3.嚴格考核公示。督促煤礦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嚴格考核,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督促煤礦上級企業將考核情況納入礦領導年度考核指標。
(三)提高隱患排查治理效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按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并嚴格落實。
1.嚴格落實各級隱患排查責任。督促煤礦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各層級、各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事故隱患排查的范圍、內容、方法、頻次等事項。煤礦領導帶頭下井排查隱患,礦長每月組織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科室、區(隊)對各系統、各崗位至少開展1次事故隱患排查;礦分管負責人每半月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范圍事故隱患至少開展1次排查;煤礦生產期間,每天安排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2.嚴格閉環管理。督促煤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立即整改到位,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采取臨時管控措施,按照事故隱患等級明確相應層級的單位(部門)、人員負責治理、監管、驗收,對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在井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3.落實激勵措施。督促煤礦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鼓勵從業人員主動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嚴格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入井前教育培訓、礦領導帶班下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檢查執法的必查內容,重點做好以下事項:
(一)推動安全管理人員履職盡責。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五職”礦長等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結合查詢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等遠程監察手段,對檢查發現的帶班下井弄虛作假、交接班流于形式、隱患排查走過場等不履職、假履職行為,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二)堅持精準問責。對執法發現的問題,要倒查問題出現后到達過問題現場但未指出和督促整改的各級管理人員、帶班礦領導責任,并根據所承擔責任予以處罰,不得泛泛處罰,嚴防煤礦行政處罰分攤現象。
(三)推行礦領導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對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崗位責任不落實等情形的,按制度規定予以記分和處理;對明顯不能正常履職的,建議調整崗位。
(四)強化“逢查必考”。要將“逢查必考”納入檢查執法常態化程序,進一步完善“逢查必考”題庫,提升考試的精準性和實效性,對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抽考補考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鼓勵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對主動自查上報并認真整改的,依法免予處罰;對長期不整改、重復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依法嚴肅追究礦長(實際控制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要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并依法予以處罰。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轄區各煤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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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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