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許可,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包括罐體,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簽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生態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生態環境風險程度評估,負責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生態環境應急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或者備案,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及化工園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門區域和周邊安全控制距離等有關內容按照程序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并做好規劃監督實施。
(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相關行業規劃和布局,組織制定化工園區的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并推動落后工藝、產能退出。
(九)海關負責依法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十)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對因涉及新興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解讀】
第七條是整部法律中最為關鍵的“組織法”和“程序法”條款。它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系統界定了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十個核心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并創新性地設置了針對新興領域職責不清的兜底確定機制。這一條款在立法技術上實現了從“單部門主管”向“多部門協同治理”的根本轉變,為構建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從立法背景來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長期面臨“九龍治水”的困境。生產環節由安監部門負責,運輸環節涉及交通、公安、鐵路、民航等多個部門,廢棄處置環節歸生態環境部門管理,進出口環節涉及海關監管——各環節之間信息不暢、協調不力、職責交叉或空白的問題時有發生。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職能發生重要調整,本法將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明確了各部門的法定職責邊界,為解決“都管都不管”的頑疾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款以十項具體規定,逐一明確了主要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一項賦予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工作”與“具體監管”雙重職能——既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又直接負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三類許可證核發、危險化學品登記、事故應急處置等具體事項。這種“綜合+具體”的職責配置,確立了應急管理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第二項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關鍵角色,特別是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運輸車輛限行區域許可等,體現了公安機關在防范暴恐風險、維護公共安全方面的特殊職能。第三項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聚焦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和營業執照簽發,實現了主體資格與安全條件的聯動監管。第四項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形成呼應,同時賦予其生態環境危害性鑒定、事故現場應急監測等職能,強化了環境風險的專門管控。第五項是職責最為復雜的一項,涵蓋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道路、水路運輸的全面監管,同時對鐵路監管、民航監管、郵政管理分別作出規定,構建了立體化運輸安全監管網絡。第六項至第九項分別規定了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海關等部門的專門職責,形成了覆蓋毒性鑒定、規劃管控、產業布局、進出口檢驗的完整監管鏈條。第十項以“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履行”的概括性規定,保持了法律適用的開放性。
第二款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制度創新。隨著科技發展和產業變革,新興行業和領域不斷涌現,例如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氫能儲運、生物醫藥研發等,這些領域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但部門職責尚不明確。針對這一問題,本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業務相近原則”的引入,為地方政府填補監管空白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避免了因職責不清導致的監管真空或推諉扯皮。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風險社會動態性和不確定性的深刻認識,賦予了地方政府在應對新型風險時的必要裁量權和制度彈性。
從法理角度分析,第七條體現了行政組織法原理在部門職責配置中的具體應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需要多部門分工協作。本條的職責劃分遵循了“專業性與協調性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配置相應職責,同時通過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工作”職責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兜底確定職責,確保監管體系協調運轉。此外,本條與第八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第九條規定的協調機制、第十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等條款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構建起職責清晰、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
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比,本法第七條在多個方面實現了重要突破:一是將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等規劃與產業主管部門明確納入監管職責體系,強化了源頭管控;二是新增了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職責,完善了進出口環節監管;三是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職責,填補了寄遞渠道監管空白;四是創設了新興領域職責確定機制,增強了法律的時代適應能力。
綜上所述,第七條通過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系統性、精細化規定,為各監管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奠定了制度基礎。這一條款的有效實施,將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規范化、協同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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