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工程達到驗收條件時,煤礦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竣工驗收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驗收組,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安全設施和條件符合設計要求,通過工程質量認證;
(二)主要生產系統和設備運轉正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三)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能夠投入正常使用;
(四)礦長持有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操作資格證書;
(五)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驗收合格的,應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中,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工作管理辦法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行政執法事前公示…
礦山安全標準目錄(2026年版)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非煤礦山“打…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定級辦法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