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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26年07月29日

通用航空經營管理規定

發 文 號:部令2026年第14號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布日期:2026-07-01
實施日期:2026-07-01

通用航空經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用航空經營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通用航空企業開展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飛行服務活動。

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分為下列五類:

(一)載客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中國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從事不特定旅客運輸的經營性飛行服務活動。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載客運輸、通用航空不定期載客運輸,具體經營項目包括短途運輸、一般包機飛行、商務包機飛行、石油飛行服務、航空醫療救護等。

(二)載人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中國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載除機組成員以及飛行活動必需人員以外的其他乘員,以實現機上乘員特定非運輸飛行目的的經營性飛行服務活動。主要包括:空中游覽、跳傘飛行服務、航空護林、引航飛行服務等。

(三)載貨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中國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從事郵件或者貨物運輸的經營性飛行服務活動。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載貨運輸、通用航空不定期載貨運輸等。

(四)培訓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中國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為飛行學員參與飛行或者熟悉航空活動提供飛行駕駛技術培訓的經營性飛行服務活動。主要包括: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體驗帶飛等。

(五)其他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中國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為實現用戶需求而開展的除載客類、載人類、載貨類、培訓類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飛行服務活動。主要包括:城市消防、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影響天氣、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表演飛行、航空器出租飛行、航空器代管飛行等。

第四條? 中國民航局負責對全國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通用航空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合規經營、依法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節? 市場經營秩序要求

第六條? 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具備相應的運營資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當持續符合運營許可條件,在運營許可規定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依法保護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飛行服務質量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第九條? 通用航空企業不得將通用航空飛行服務合同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運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將通用航空飛行服務合同項目分包的,通用航空企業不得將其分包。

通用航空飛行服務合同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通用航空企業負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節? 企業經營內部管理要求

第十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建立法定自查制度,定期檢查評價企業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編制法定自查工作情況年度總結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通用航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主管市場經營和飛行服務質量的負責人應當在民航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累計3年以上工作經驗。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建立培訓管理制度,確保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市場經營和飛行服務質量的負責人等按照要求參加民用航空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與企業經營實際相符合的《企業經營管理手冊》,并明確手冊管理部門和崗位職責。

《企業經營管理手冊》應當包含其全部經營項目的飛行服務經營要求,至少包括企業法人管理架構、生產組織程序、飛行服務質量標準、合同協議范本、數據報送、信息報告、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保險投保等市場經營管理內容。

第十三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與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訂立書面飛行服務合同,履行告知義務,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用戶和消費者告知其具備的運營資質、服務和收費標準、安全風險、投保的各類保險、違約處理方式以及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結果等信息,保障用戶、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前款規定的飛行服務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至少保存36個日歷月。

第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當按照要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航空器機身險、乘客責任險、機組責任險等險種。

從事定期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還應當就所從事的定期運輸的旅客、行李、貨物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投保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十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委托其他相關企業銷售其飛行服務的,應當在委托銷售協議中明確相關服務標準、信息告知義務、相關責任劃分以及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從事定期運輸以及實施跨境、境外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分類管理要求

第一節? 載客類企業經營特別要求

第十七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章關于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公布運輸總條件并在售票等環節明確告知旅客,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及家屬援助計劃,建立航班正常運行保障、旅客服務質量、投訴處理和危險品航空運輸等相關管理制度,做好航空運輸服務和旅客權益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確定擬開通航線。

鼓勵通用航空企業開通革命老區、海島、山區等交通不便的地區、偏遠地區的定期運輸航線,有序融入公共航空運輸服務網絡。

第十九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關航線和預先飛行計劃批復。

第二十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航線航班正式運營5個工作日前,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和作業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包括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

航班延誤或者取消的,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及時、準確發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延誤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動態信息,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客票變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關于承運人責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不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旅客運輸服務標準、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及家屬援助計劃和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制度,并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不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簽訂合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將航班信息、服務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告知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

第二十五條? 從事航空醫療救護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明確航空醫療急救或者航空醫療轉運的操作標準及程序,配備必要的航空醫療救護設備和人員。

從事航空醫療救護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與相關醫療機構建立溝通評估機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航空醫療救護實戰飛行或者演練飛行,演練記錄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第二十六條? 從事載客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及家屬援助計劃的要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演練記錄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第二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后,從事載客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事故處置,并按照家屬援助計劃做好事故罹難者、幸存者、失蹤者及其家屬的援助工作,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第二節? 載人類企業經營特別要求

第二十八條? 從事空中游覽或者跳傘飛行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公布經營服務標準,并在售票或者簽訂書面合同等環節明確告知消費者。經營服務標準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運營資質;

(二)企業近3年誠信經營評價情況;

(三)服務事項范圍、流程和標準;

(四)所使用的航空器、飛行時長、收費標準等;

(五)是否投保航空器乘客責任險、機上人員險、航空器機身險、第三人責任險以及賠償金額;

(六)包含服務糾紛解決方案在內的投訴管理制度;

(七)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八)特殊情況下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賠償方案;

(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乘機要求及監護人知情同意書;

(十)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其他事項。

經營服務標準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條? 從事載人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營服務標準的要求向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提供飛行服務,不得強制捆綁銷售飛行衍生服務產品。

第三節? 載貨類企業經營特別要求

第三十條? 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明確貨物運輸服務和收費標準,制定《貨物運輸管理手冊》。手冊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貨物安全管理自查制度;

(二)是否運輸危險品貨物的聲明;?

(三)防止貨物隱含危險品的措施;

(四)貨物收運、存儲、運輸、裝卸和交運等工作程序;

(五)特殊緊急情形的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一條? 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起飛前向機組人員提供貨物運輸相關文件,并將上述文件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第三十二條? 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并確保參與貨物運輸的相關人員按照危險品培訓大綱的要求完成培訓。

培訓間隔不應超過24個日歷月,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第三十三條? 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或者貨物包裝內夾帶危險品。

第三十四條? 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品應急處置程序的要求,每24個日歷月至少開展一次危險品應急處置演練,演練記錄至少保存24個日歷月。

第三十五條? 從事定期載貨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還應當滿足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要求。

第四節? 培訓類企業經營特別要求

第三十六條? 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的培訓教員、民用航空器數量、培訓周期時長和場地設施條件等因素建立培訓經營能力評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簽訂培訓合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將培訓經營能力評估結果、在訓學員數量、預計培訓周期時長、培訓價格、收費方式、退費規則、違約處理方式等告知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

第三十八條? 鼓勵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結合課程訓練進度,分期收取培訓費用。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其培訓經營能力范圍內招收培訓學員。

未經學員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招收的學員違規轉托給其他通用航空企業代為培訓。

第四十條? 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不得以體驗帶飛名義開展空中游覽等載人類經營活動。

第五節? 其他類企業經營特別要求

第四十一條? 從事航空器代管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不得代管從事包機銷售業務及其關聯企業的航空器,不得使用代管的航空器開展或者通過航空器承租人間接開展通用航空不定期載客運輸及其宣傳活動。

第四十二條? 從事航空器出租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在出租航空器前,應當核實航空器承租人的駕駛資質,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 信息報告及投訴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條? 通用航空企業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企業人員、航空器機隊構成、企業設立分公司、恢復經營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通用航空企業歇業或者停業滿1年的,應當提前30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書面報告,妥善處理合同履約、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事宜。

第四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將經營活動信息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前,還應當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活動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經營活動內容、民用航空器信息、活動區域等。

經營活動結束后,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信息報送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報送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統計數據等相關材料,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第四十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經營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經營信息、安全運營、誠信經營、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報送等內容。

當年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經營年度報告。

第四十六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明確投訴處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并向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公開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

通用航空企業接到投訴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包含投訴解決方案在內的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如實記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

相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6個日歷月。

第四十七條? 中國民航局建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布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資質、誠信經營評價結果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民航行政機關對通用航空企業實施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企業經營類別、安全運營狀況、法定自查情況、誠信經營評價結果、投訴舉報等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規范通用航空市場秩序,維護通用航空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九條? 中國民航局建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管理事權和安全責任清單,落實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開展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報中國民航局備案:

(一)對經營范圍中含有“載客類”或者“載人類”的通用航空企業實行全覆蓋監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行政檢查;

(二)對經營范圍僅有“其他類”的通用航空企業,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雙隨機”檢查,但應當在企業的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至少開展一次行政檢查;

(三)對跨地區開展定期載客運輸、載人類以及載貨類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運營許可證頒發地和作業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聯合檢查;

(四)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通用航空企業的安全運營狀況、經營作業飛行量、投訴舉報、失信行為等情況,依法調整行政檢查頻次;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保證必要的檢查有效開展的同時,應當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防止逐利檢查、任性檢查,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企,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通用航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對跨地區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進行查處后,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企業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和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并報中國民航局備案。

第五十二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配合民航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中國民航局建立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工作。誠信經營評價結果作為民航行政機關實施行業監管、申請政府資金、評先評優等工作的參考。

第五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規定,符合民航行業關于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將其行為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將通用航空生產經營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從事定期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就所從事的定期運輸的旅客、行李、貨物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投保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未制定、發布、備案或者告知運輸總條件,或者未在售票等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航班延誤或取消,未按規定發布信息通告,或者未按要求開展處置和旅客服務工作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未依法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計劃,或者未按計劃做好家屬援助工作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未按規定開展應急援救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未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方式等信息,未按要求受理、處理旅客投訴或者未及時向投訴人反饋相關情況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不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要求制定旅客運輸服務標準、家屬援助計劃和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制度,或者未向運營許可證頒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的;

(二)從事空中游覽、跳傘飛行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未按要求制定并公布經營服務標準的;

(三)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未按要求備案變更信息、備案經營活動信息、報送企業經營年度報告、落實投訴管理要求的。

從事定期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的,按照本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航空醫療救護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未按要求開展航空醫療救護的;

(二)從事不定期載客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未按計劃做好家屬援助工作的;

(三)從事載貨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未按要求開展貨物運輸、開展危險品培訓、防止夾帶危險品、開展危險品應急處置演練的;

(四)從事培訓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未按要求開展培訓類經營的;

(五)從事其他類經營的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未按要求開展航空器代管飛行、航空器出租飛行的。

第七章? 附? ? 則

第五十九條?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中國民航局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滿足本規定相關要求。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20年8月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8號公布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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