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的關系
《辦法》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以下簡稱GB7718)同步實施,二者相互協調,各有側重。
GB 7718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規定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性標示項目以及食品標簽標示的技術性要求。
《辦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散裝食品的標識標注行為,強化食品標識監督管理,更好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二、如何理解“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上標注”?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所有強制標示事項,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上標注,便于消費者識讀。
以下情況,不符合在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上標注的要求:
比如,帶有防偽標志的酒盒,將強制標示事項標注在酒瓶上,消費者必須破壞拆除酒盒包裝的防偽標志,才能識讀強制標示事項。
再如,透明包裝的包裝飲用水,將強制標示事項標注在標簽內側一面,消費者必須通過透明瓶身及瓶內液體透視才能識讀強制標示事項。
三、如何界定預包裝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展示最大字號標注的食品名稱、商標、凈含量的同一平視面,可視為主要展示版面。
四、《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設置的獨立區域有何具體要求?
獨立區域是指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特定區域,且不與標簽上標注的其他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重合。
鼓勵在包裝上用與背景對比明顯的框線劃出特定區域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五、如何理解標簽上標注的強制標示事項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
標簽上標注的強制標示事項所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與背景顏色對比,能夠便于消費者在常規消費場景下直觀獲取標示信息,可視為對比明顯。
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是否必須以白底黑字的形式標注?
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白底黑字,但是白底黑字是在各類消費場景下最易于識讀的標注方式,鼓勵使用白底黑字的形式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七、在包裝飲用水等透明包裝瓶、易拉罐或者玻璃瓶產品上采用激光蝕刻或激光噴碼方式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是否符合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要求?
在透明的塑料瓶、玻璃瓶或易拉罐上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便于消費者清晰識讀:
一是采用紫外激光蝕刻等方式,使標注的食品日期與瓶蓋、瓶底或瓶身色差明顯;
二是在食品標簽設計印制時預留獨立區域,在貼標過程中將食品日期以顏色對比明顯的方式標注在該獨立區域;
三是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在透明瓶體、易拉罐體上加大加粗加深蝕刻食品日期的字體,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準確標注引導語,如在包裝飲用水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保質期到期日見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為3.3毫米的數字進行標注。
八、生產日期或保質期到期日如何標注引導詞?
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到期日引導詞,可以在具體日期前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作為引導詞,或者在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和(或)保質期到期日見某部位”作為引導詞。
九、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的引導語“見包裝物某部位”,如何描述準確?
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的引導語應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其指示的具體位置便于消費者理解、查找。
以瓶裝飲用水為例,采用“見瓶身”作為引導語,屬于描述不準確,可采用“見瓶頸”“見瓶肩”“見瓶底”“見瓶蓋”等作為引導語。
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字體高度有何特殊要求?
“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的字體高度應當符合《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十一、如何確定多層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
對于單層包裝的預包裝食品,應當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對于多層包裝的預包裝食品,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即內包裝)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包裝完成后,即單層包裝工序和多層包裝食品的內包裝工序完成后,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十二、國家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普洱茶》(GB/T 22111)和黑茶系列標準(GB/T 32719)規定在適宜的條件下,普洱茶、黑茶可長期保存。這類食品如何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普洱茶、黑茶等食品在適宜的貯存條件下可長期保存時,保質期到期日可以以保質期“長期保存”的形式表示。
按照此形式標示的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其食品安全性及品質應長期保持穩定且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執行標準的相關食品安全及質量要求。
十三、標注凈含量的字體大小是多少?
標注凈含量的字體大小應當同時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十四、個別文字(如I)、數字(如1)較窄,如何理解字體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于3的要求?
《辦法》中字體高度與寬度比值以同一字號字體中具有完整外框占據最大視覺空間的典型字符為準,漢字以“田”字計,數字以“0”計,字母以“o”計。
十五、食品標識中非強制標示事項的字體大小、顏色對比等是否也要執行強制標示事項的同樣要求?
食品標識中強制標示事項應當符合《辦法》的要求,非強制標示事項應當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建議參考強制標示事項的字體大小、顏色對比等要求進行標注。
十六、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標注規格,是否必須標示“規格”字樣?
“規格”作為引導詞可選擇標注。
十七、動物源性食品名稱如何滿足《辦法》第十六條有關體現所用原料的要求?
為避免食品名稱欺騙、誤導消費者,《辦法》強調食品名稱應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如實體現所用原料,規定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為主要原料。
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全部來自該畜禽肉或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兩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按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如,使用牛肉、豬肉兩種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為食品名稱。
十八、以動物源性食品(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為原料制成的水餃、包子等食品,其名稱如何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
水餃、包子等食品名稱如果體現動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應按照動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體現。
如餡料中僅使用牛肉作為唯一的動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餃,可稱牛肉水餃。如餡料中使用蝦仁、豬肉作為動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蝦仁添加量高于豬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稱蝦仁豬肉包子。
僅作調味使用的動物源性原料(如速凍餛飩中使用少量蝦皮調味),可不在食品名稱中體現。
十九、哪些形式屬于在食品標識中標稱適合未成年人?
食品包裝上標注的文字、圖像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該食品適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視為標稱適合未成年人,商標除外。如固體飲料包裝上使用嬰幼兒形象。
二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及相關問答中規定了調制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及相應液態產品中營養強化劑的允許使用品種及使用量。若兒童用乳粉及相應液態產品按照GB 14880規定使用營養強化劑,是否可作為“標稱適合未成年人食用”的依據?
企業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調制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及相應液態產品中營養強化劑的允許使用品種及使用量規定,生產經營的相應產品標稱適合兒童食用,符合《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二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多個生產地址的,應該如何標注?
一張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多個生產地址的(即一證多址),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標注:
一是僅標注許可證上載明的某一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
二是標注許可證上載明的全部地址,并通過包裝上字母或數字作為代碼指示實際生產地址;
三是采用實體標簽和數字標簽組合的方式標注,如在實體標簽上標注其中許可證上載明的一個便于消費者聯系的地址,同時,用數字標簽的方式標注許可證上載明的其他地址,并通過包裝上字母或數字作為代碼指示實際生產地址。
二十二、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各自承擔部分生產工序生產的食品,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如何標識生產者信息?
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各自承擔部分工序共同生產的食品,其質量安全由集團公司全部負責的,可在標簽上標注集團公司作為生產者,同時,通過數字標簽方式標注承擔部分生產工序的子公司作為共同生產者信息。
二十三、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時,如何達到“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的要求?
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時,應確保消費者易于識別實際生產者。比如采用分段換行的方式標注每一個生產者信息,并在生產者信息前使用連續的字母或數字作為代碼進行區分。
二十四、保健食品標簽的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應如何設置?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具體可參照《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執行,但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單元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警示用語區面積可不受《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規定的“警示用語區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限制,警示用語的標注如字體、色差、字體高度等仍參照《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執行。
二十五、《辦法》對保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作出標注要求的意義是什么?該如何進行規范標注?
當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或者有多層包裝時,外包裝根據《辦法》關于最小銷售單元的要求進行標注后,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再標注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費者拆除外包裝后不清楚產品屬性,不知道產品是否過期,避免潛在的風險隱患。
根據《辦法》規定,其中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和規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
該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屬于內包裝,不是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企業在標注時應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根據內包裝的實際面積和版面情況,合理確定字體大小,也可參考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上的強制標示事項相關要求進行標注。
二十六、保健食品標簽是否需要標識致敏物質?
從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守護過敏人群食用安全、提升產品信息透明度角度出發,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應按照《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動完整標注致敏物質提示信息,幫助消費者清晰辨識風險、理性選購。
二十七、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如為“XXX牌黨參黃芪口服液”,是否屬于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是否需要標示黨參或黃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
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一般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產品名稱“XXX牌黨參黃芪口服液”是依據命名規則確定,不視為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
此外,保健食品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需經注冊或備案,其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產品質量的重要指標。
因此,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如為“XXX牌黨參黃芪口服液”,其標簽需依法標注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內容,可不另行標示黨參或黃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產品標簽應與注冊或備案一致,內容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不得對產品名稱中涉及的原料進行超出產品實際的夸大宣傳,不應引起消費者誤解。
二十八、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中所包含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是否可以換行標注?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名稱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標注。產品名稱中所包含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不得分開標注,且字體、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根據標注需要,可以對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進行換行標注,但不應影響產品名稱的整體性,也不得使消費者對產品名稱產生誤解。
此外,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使用“商標名”,而非“商標”。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標識要求,要求其中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作為一個整體,字體、字號、顏色應保持一致,與商標無關。保健食品名稱中的商標名應按文字屬性與注冊或備案內容保持一致。
二十九、對使用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中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作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應該如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實踐過程中,部分企業在保健食品標簽上使用一個或多個“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可能會對消費者形成誤導。結合此次《辦法》出臺的契機,通過面積限制和“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等規則,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防止將“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誤解為產品名稱的一部分。
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商標名的對應商標是指和商標名有對應關系的注冊商標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商標。該對應商標可為圖形標識,并可包含中文、英文字樣或其衍生的圖形元素。若企業的商標名與多個商標具有對應關系,應選擇其中一個商標作為商標名對應的商標,并保持穩定。使用的其余商標應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要求執行。
三十、《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產品名稱中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該商標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于產品名稱中商標名面積”。進口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中同時載明了產品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的,使用英文名稱對應的商標是否受上述限制?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五十七和五十八條對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備案憑證)中產品名稱的組成和不得含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并未對產品英文名稱內容進行規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對產品名稱的描述與上述條款一致。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中要求進口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提供的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或進口保健食品備案登記表,以及其他相關生產銷售證明資料涉及的產品英文名稱是該產品的境外產品名稱,用于證明所申報產品已在境外生產銷售,且只有境外相關證明內產品名稱是英文時,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才會體現英文名稱。注冊(備案)過程中著重對英文名稱與證明資料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基于上述規定,本《辦法》所稱“產品名稱中商標名對應商標”是指產品中文名稱中商標名對應商標,如標注進口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內產品英文名稱對應的商標,需符合面積限制等相關要求。
三十一、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上產品名稱為“XX牌XXX膠囊”,取得“XX?”商標證的情況下,保健食品標簽上產品名稱是否可以標注為“XX?XXX膠囊”?
保健食品標簽上的產品名稱應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如要調整為“XX?XXX膠囊”,應當履行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變更程序,經核準后方可標注。
三十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是否執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規定的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也應當符合《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十三、《辦法》是否適用于食品儲運包裝標識?
僅用于食品儲運包裝的,其標識不適用《辦法》。
三十四、是否可以標注銷售渠道專供,例如“XX商超專供”?
《辦法》未禁止“銷售渠道專供”的標識。如標識,除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三十五、《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下稱食品),實施后能否繼續銷售?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生產的食品,必須符合上述標準和規章的規定。
在實施之日前生產的食品,如標識內容違反上述標準和規章中禁止性規定的,不得繼續銷售,如標識內容沒有違反上述標準和規章中禁止性規定的,可銷售至保質期到期日。例如,如某一食品標識中含有“零添加”內容,不得繼續銷售。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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