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失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鐵路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守法誠信,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負有鐵路工程監管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記錄和公示鐵路工程建設失信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失信信息記錄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按照職責規定,具體辦理本轄區內失信信息記錄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個轄區的,由國家鐵路局指定辦理單位。
第二章? 失信信息記錄
第四條? 失信信息根據行為性質、危害后果和影響程度,分為輕微、一般和嚴重三類。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輕微失信信息:
(一)一年內(自然年內,下同)發生1起一般等級的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死亡)、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導致)的;
(二)因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單位因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受到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一般失信信息:
(一)一年內發生2起(或者組合2起)一般等級的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死亡)、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導致)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中小企業款項被投訴,經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核實、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且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不具備鐵路工程相關專業執業資格,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等違反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具備條件擅自開工的,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審查工作的;
(六)以拒絕、阻撓等方式不配合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執行鐵路工程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七)捏造事實、偽造材料向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九)建設單位向其他參建單位提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參建單位指定分包商、供貨商的;
(十)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的;
(十一)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十二)監理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達到前款第一項數量累計條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發生地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負責記錄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嚴重失信信息: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導致)的,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或者組合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級的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死亡)、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導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報告或者謊報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中小企業款項,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
(五)無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六)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建設單位向其他參建單位提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參建單位指定分包商、供貨商,并造成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引發輿情的;
(十)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并造成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引發輿情的;
(十一)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并造成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引發輿情的;
(十二)監理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并造成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引發輿情的;
(十三)在鐵路工程建設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編制或者出具虛假技術資料和試驗、檢驗、檢測結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應工程材料、設備的;
(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按照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整改指令整改的;
(十五)在申請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或者申報鐵路優質工程(勘察設計)獎、鐵路工程建設部級工法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六)一年內累計記錄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
達到前款第一項數量累計條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發生地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負責記錄嚴重失信信息并告知;達到前款第十六項數量累計條件的,由最近一次記錄一般失信信息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負責記錄嚴重失信信息并告知。
被記錄嚴重失信信息的當事人為企業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記錄和公示。
第八條? 記錄失信信息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九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在記錄失信信息時,應當制作告知書,告知失信當事人。
告知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失信當事人名稱;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記錄依據及類別;
(四)整改要求;
(五)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六)申訴途徑和聯系方式;
(七)記錄機關簽章。
第十條? 失信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記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同無異議。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后7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當事人。情況特殊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實時限,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對無異議或者核實無誤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記錄,并在告知書底單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在正式記錄失信信息后,應當及時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臺賬管理。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 記錄失信信息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體。失信信息應當按照鐵路建設工程監管相關信息公開制度履行相應的審核程序后,在國家鐵路局網站“鐵路工程信用”專欄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失信信息公示內容包括:
(一)失信當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隱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號碼(非我國境內注冊企業、非我國公民,按照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名稱信息進行公示);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類別;
(四)公示起訖時間;
(五)公示機關。
第十四條? 輕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屬于一般事故類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法律、行政法規對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失信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當事人認為公示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公示機關或者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示機關應當在收到更正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并將核實結果答復當事人。經核實應當更正的,自核實結果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十七條? 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公示機關應當在變更、撤銷或者停止執行后7個工作日內,在相關網站、平臺變更或者撤銷相關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失信當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滿后方可申請信用修復,但輕微失信當事人在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失信當事人可以向公示機關或者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
申請信用修復時,失信當事人應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包括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見附件)。
第十九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于未報告整改情況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續公示。
第二十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因案情復雜或者需要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同意信用修復的,及時在國家鐵路局網站“鐵路工程信用”專欄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信用修復結果。
經核實,失信當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不得同意信用修復,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復的結果,失信信息持續公示。
第二十一條? 失信當事人在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整改材料的,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查實后,記錄為嚴重失信信息,該信用記錄3年不得提前終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記錄、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鐵路工程建設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工程評優等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失信當事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有關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復、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四條?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失信信息記錄、公示和修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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