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監總局令第 113 號,2026 年 12 月 1 日施行)及配套實施問答,規范本公司食品 / 食品添加劑委托生產全流程管理,明確委托方、受托方法定職責,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控委托生產全鏈條食品安全風險,合規完成委托資質審核、合同簽訂、監管報告、原輔料管控、生產監督、標簽管理、檢驗留樣、不合格召回、記錄留存等全部法定要求。
2、適用范圍
2.1 適用于本公司作為委托方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劑委托生產活動(OEM/ODM、商超自有品牌、商標授權 / 特許經營類委托生產、多層轉委托生產等符合 113 號令委托生產三要素的合作模式)。
2.2 本程序覆蓋受托方準入、合同管理、市場監管報告、原輔料管控、生產過程監督、標簽審核、成品檢驗、留樣、不合格處置、產品召回、檔案記錄、合作終止全流程。
2.3 不適用情形:集團內部統一管理的子公司自產、僅商標授權不參與生產管控、專供內部半成品不對外銷售、輻照外包加工、僅聯名無生產管控約定等不屬于委托生產的業務。
2.4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醫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生產除遵守本程序外,同步執行特殊食品專項法規;嬰幼兒配方乳粉禁止委托生產。
3、職責劃分
3.1 食品安全總監
審批本《委托生產管理程序》、受托方準入名單、委托生產合作合同;
統籌委托生產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審核受托方年度安全評價報告;
發生委托生產食品安全隱患 / 事故時,牽頭啟動停產、召回、上報監管部門;
監督食品安全員落實全流程委托生產管控、檔案留存、監管報告義務。
3.2 食品安全員(質量部)
受托方資質、生產保障能力現場查驗、資料歸檔;
委托生產合同食品安全條款審核、標簽標識合規審核;
委托生產向屬地市場監管局提交首次 / 變更 / 終止報告;
受托方駐廠 / 定期巡查、生產過程監督記錄;
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核驗、成品抽樣送檢、留樣管理;
委托生產全流程檔案歸集、保管、到期銷毀;
受托方年度食品安全狀況評價、不合格受托方整改跟蹤;
不合格產品召回、投訴溯源、風險處置。
3.3 采購 / 業務部
受托方開發、商務洽談,配合質量部完成資質核驗;
簽訂書面委托生產合同,同步提交質量部審核食品安全條款;
原輔料、包材供需對接,禁止授意受托方使用不合格物料;
訂單下達、成品交付對接,配合質量部開展現場監督、召回執行。
3.4 受托方(合作工廠)法定責任
核驗本公司(委托方)許可 / 備案資質并留存記錄;
在許可類別范圍內組織生產,完整落實生產工藝,不得擅自拆分完整工藝;
履行原輔料進貨查驗、過程管控、出廠檢驗、成品留樣;
配合本公司駐廠、巡查監督,提供全部生產、檢驗記錄;
預包裝產品標簽按法規標注雙方主體信息,配合標簽審核;
出現不合格產品第一時間通知委托方,配合召回;
合同簽訂 10 個工作日內,向受托方屬地市監局提交委托生產報告;
妥善保管全部委托生產相關記錄,滿足法定保存期限。
4、工作流程
4.1 受托方準入資質審核(委托前必備)
4.1.1 準入硬性門檻(不符合直接否決)
受托方持有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食品類別、品種明細覆蓋擬委托生產品類;
具備匹配產能的生產場地、設備、工藝、檢驗設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安總監 / 食安員配齊;
無重大食品安全處罰、無超范圍生產、無證照吊銷 / 撤銷記錄。
4.1.2 資料核驗 + 現場核查
資料核驗:營業執照、SC 生產許可證、生產明細、檢驗設備校準證書、食安管理人員考核證明、近半年監督抽檢報告;
現場核查(食品安全員執行):車間環境衛生、工藝布局、人員衛生、原輔料倉儲、關鍵工序管控、出廠檢驗能力、留樣設施;
填寫《受托方資質及生產能力查驗記錄表》,雙方簽字確認,原件歸檔;
禁止委托:法規要求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拆分部分工序外包;禁止委托無資質、超許可品類工廠。
4.1.3 委托方自身資質自查
本公司確保持有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 / 食品經營許可證 /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具備全過程監督受托方生產的人員、技術、檢驗能力,方可開展委托生產。
4.2 簽訂書面委托生產合同
所有委托生產業務必須簽訂紙質書面合同,禁止僅口頭 / 商標許可 / 特許經營協議替代;
合同必須包含 113 號令第九條全部食品安全條款:
(1)雙方完整資質信息;
(2)委托食品名稱、品種、執行標準;
(3)原料、添加劑、接觸食品包材提供方、驗收要求;
(4)委托方監督方式、頻次、核查內容;
(5)食品安全事故、不合格品處置、法定責任劃分;
(6)其他食品安全約束條款;
合同明確:不得通過合同免除雙方法定食品安全責任,委托方對產品食品安全總負責,受托方對自身生產行為負責;
合同初稿先經質量部(食安員)審核食品安全條款,食品安全總監審批后蓋章生效;
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原件。
4.3 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義務(合同簽訂后 10 個工作日內)
報告類型:首次報告、變更報告、合同終止報告、證照撤銷 / 吊銷報告;
報告材料使用總局《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內容包含:雙方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許可證 / 備案編號、食品類別、執行標準、合同起止期限;
本公司(委托方)向自身所在地縣級市監局提交,受托方同步向其屬地市監局提交;
合同信息變更、合同終止、任意一方證照吊銷 / 撤銷,10 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 / 終止報告;
優先通過監管部門信息化平臺線上提交,無線上系統則提交加蓋公章紙質版,留存受理回執歸檔;
禁止提供虛假報告信息,杜絕逾期不報。
4.4 原輔料、包裝材料管控
雙方各自對己方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包材質量安全負責;
受托方無論物料由誰提供,均必須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留存供應商資質、合格證明;本公司不得阻礙、干擾受托方進貨查驗;
本公司自行提供物料時,隨貨附帶合格證、檢驗報告,食安員留存臺賬;
受托方自行采購物料的,食安員定期核查其供應商臺賬、驗收記錄,發現不合格物料立即要求停用、更換;
嚴禁委托方授意、強制受托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輔包。
4.5 受托方生產過程監督管理
監督方式:駐廠監管、定期現場巡查、線上信息化實時監控(鼓勵);合同明確最低巡查頻次;
監督核查內容(全覆蓋):
車間環境、設備清潔消毒、從業人員健康與操作規范、原輔料存儲領用、關鍵工藝參數控制、添加劑使用、車間標識管理、出廠檢驗、標簽使用、成品倉儲運輸;
每次監督填寫《受托方生產監督記錄表》,記錄風險點、整改要求,受托方現場簽字確認,雙方分別留存;
定期(每季度)開展受托方食品安全全面檢查評價,出具《受托方食品安全評價報告》;
發現受托方生產條件不達標、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下達整改通知;風險嚴重時,立即要求受托方停止生產,并向受托方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4.6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管理
所有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在緊鄰位置標注:
冠以 “委托方 / 委托單位” 標注本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冠以 “受托方 / 受托單位” 標注生產工廠名稱、地址;
禁止使用 “監制、經銷、推廣” 替代法定標注字樣;
標簽設計稿由質量部食安員審核合規性,留存《標簽審核記錄表》,雙方確認后方可印刷使用;
非面向終端消費者的半成品、原料,可通過合同 / 說明書標注雙方主體信息,不強制印刷在最小銷售單元;
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后生產產品嚴格執行本條款;實施前生產庫存產品可在保質期內正常銷售。
4.7 成品出廠檢驗與留樣管控
執行 “受托方出廠檢驗、委托方核驗抽檢” 雙控模式:
(1)受托方每批次成品全項出廠檢驗,出具出廠檢驗報告,按規定留樣;留樣、檢驗記錄留存不少于保質期后 6 個月,無保質期則不少于 2 年;
(2)每批交貨前,受托方向本公司提供出廠檢驗報告;食安員核驗報告完整性、合格性;
(3)本公司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制定抽樣方案,每批次 / 定期抽樣送檢,檢驗合格方可入庫銷售;
委托方可根據合同約定向受托方索要成品樣品,自行留存復檢;
檢驗不合格批次,禁止出廠、禁止交付,受托方按不合格品流程處置并書面告知委托方。
4.8 不合格食品處置與產品召回
雙方任一環節發現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健康風險,立即書面通知對方停止生產、停止發貨;
由委托方(本公司) 依法啟動食品召回:通知經銷商、發布消費者召回公告、建立召回臺賬,完整記錄召回數量、處置方式;
受托方全程配合召回,提供生產批次、流向、庫存數據,召回產品統一按合規銷毀 / 返工流程處理;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食品安全總監第一時間上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同步啟動應急預案。
4.9 檔案記錄管理(法定保存期限)
4.9.1 必須留存的委托生產檔案(委托方)
受托方資質查驗、現場核查全套資料;
委托生產合同、監管報告回執、變更 / 終止報告;
原輔包臺賬、供應商資質、標簽審核記錄;
受托方生產監督巡查記錄、季度安全評價報告;
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本公司抽樣檢驗記錄;
成品留樣臺賬、不合格品處置、召回全過程記錄;
委托生產訂單、交付、追溯臺賬。
4.9.2 保存期限
自該批次最后產品保質期滿后不少于 6 個月;產品無明確保質期的,自最后批次生產日期起不少于 2 年;檔案分類存放、電子 + 紙質雙備份,到期經食品安全總監審批后統一銷毀并記錄。
4.10 合作終止流程
合同到期、提前終止合作,業務部 3 個工作日內告知質量部;
食安員 10 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市監局提交《委托生產終止報告》;
完成剩余成品、包材、半成品盤點,明確處置方案;
歸集全部合作期間委托生產檔案,統一歸檔封存;
存在未整改安全隱患、未召回不合格產品的,不得終止合作。
5、違規管控與考核
5.1 受托方出現下列情形,下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暫停下單、終止合作:
(1)超生產許可范圍生產;
(2)拆分完整工藝委托第三方、擅自轉委托未告知;
(3)原輔包無進貨查驗、使用不合格原料;
(4)標簽未按法規標注委托 / 受托方信息;
(5)未做出廠檢驗、偽造檢驗報告、不配合委托方監督;
(6)隱瞞產品不合格、拒不配合召回。
5.2 本公司內部人員違規:
(1)未審核受托方資質即簽訂委托合同、未提交監管報告、未開展監督巡查,給予崗位處罰;
(2)授意受托方使用不合格物料、規避標簽法規,從嚴追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附則
6.1 本程序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監總局 113 號令)及官方實施問答制定,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同步實施;國家法規更新時同步修訂本程序。
6.2 本程序由公司質量部(食品安全員)負責解釋、更新。
6.3 配套記錄表單(附件):
《受托方資質及生產能力查驗記錄表》
《委托生產合同食品安全條款審核單》
《食品委托生產監管報告(首次 / 變更 / 終止)》
《受托方生產現場監督巡查記錄表》
《委托生產食品標簽審核記錄表》
《委托生產成品檢驗核驗臺賬》
《受托方食品安全年度評價報告》
《委托生產不合格品及召回處置記錄表》
《委托生產檔案保管與銷毀臺賬》
食品企業委托生產管理程序
食品企業實操手冊
供應商獎罰管理規定
供應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制度
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職業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